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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二十年老墓搬迁后“消失” 法官:墓地管理不善损害近亲属情感

2024-04-07 20:26:44 来源:瑜维娱乐网作者:百科 点击:200次

原标题:【民法典相伴】二十年老墓搬迁后“消失” 法官:墓地管理不善损害近亲属情感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杨旖旎、消失王田甜)公墓管理处对二十年老墓进行搬迁,民法消息不明的典相地管家属扫墓时发现墓位“消失”,遭受精神痛苦,伴年搬迁为此将公墓管理处诉至法院。老墓理

2011年6月,后法害近某公墓管理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迁坟公告。官墓因死者近亲属江某未留下联系方式,善损且多年未去扫墓,亲属情感导致某公墓管理处无法联系其商量墓位重新安置事宜。消失2019年5月,民法江某去扫墓时才发现妹妹的典相地管墓地已不见踪迹。该公墓管理处检索墓区内墓主信息,伴年搬迁发现876号墓位综合信息与江某妹妹十分相近,老墓理并据此认定该墓位即属于江某的后法害近妹妹。江某认为公墓管理疏于管理,无法明确876号骨灰盒归属,江某因此遭受精神痛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墓管理处通过检索墓主信息与核实墓位落葬时间推定墓位归属,虽存在高度盖然性,但无法明确无误。墓地是生者悼念逝者、表达哀思、寄托感情的客观载体,公墓管理处对老墓进行搬迁,导致涉案墓位“消失”,无法明确涉案墓位的存在位置,给逝者亲属造成心理阴影,致其精神痛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综合考虑自然力的破坏、公墓管理处的管理疏忽、逝者亲属疏于祭扫等多方面原因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案件承办法官彭林介绍,骨灰是祭拜已故亲友的特殊载体,具有精神寄托、情感抚慰的特定价值。本案系因墓地管理不善引起的死者近亲属的情感损害,法院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这类特殊类型案件周密论证、大胆裁判,一方面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予以了有力的救济和慰藉,向社会昭示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态度,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另一方面也宣誓了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决心,实现了个案中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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