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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生猪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 万宁一肉贩被罚没22万余元

2024-04-28 15:47:53 来源:瑜维娱乐网作者:热点 点击:283次

原标题:私宰生猪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 万宁一肉贩被罚没22万余元

新海南客户端、私宰生猪售南海网、并销南国都市报6月2日消息(记者张野)私自屠宰生猪,经检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验检疫猪元生猪肉。近日,肉万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东澳镇农贸市场一猪肉摊贩下达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7448.19元;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宁肉罚款187240.95元;共计罚没款224689.14元。贩被罚没

2020年9月,私宰生猪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万宁市东澳镇人民政府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并销案件线索,东澳镇农贸市场猪肉摊贩崔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经检生猪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猪肉摊位进行检查。验检疫猪元

调查得知,肉万2020年9月13日,宁肉崔某购进8头生猪,贩被罚没其中1头为病猪,私宰生猪售当事人已自行填埋处理。9月14-16日期间,崔某私自将余下的7头生猪屠宰沿村叫卖,叫卖余下的猪排骨和猪骨头带到自己的摊位上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出去,共计销售1362斤,销售价格参考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公布的2020年9月第三周全国猪肉平均销售价格(27.495元/斤),7头生猪的销售金额共计为37448.19元。

面对执法人员询问,崔某对私自屠宰和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提供屠宰生猪数量、销售金额以及销售对象等信息。

崔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

鉴于崔某私自屠宰生猪进行销售,而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应从重处罚。依据相关规定,近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崔某下达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7448.19元;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罚款187240.95元;共计罚没款224689.14元。 (张野)

作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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