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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23 11:36:18 来源:瑜维娱乐网作者:休闲 点击:671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东北第内容真实、准确、制药制性完整,集团激励计划解除没有虚假记载、股份公司关于股票告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限

  特别提示: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年限激励对象共计508名,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售股市流限制性股票数量3,574.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部分2.4921%。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性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期解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3年7月25日届满。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除限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8月2日。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份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通的提示议案》。截至本公告日,东北第公司办理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制药制性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0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347,873,265股增加至1,424,383,265股。

  8.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424,383,265股增加至1,434,316,265股。

  11.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3年7月25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实施完毕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授予价格调整为2.716元/股。

  (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5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岗位调整等原因未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49人调整为52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88万股调整为7,651万股。

  (三)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由于3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退休、职务变动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全部或部分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521.3万股。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已实施完毕,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16元/股调整至2.6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16元/股调整至2.616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其他方案要素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2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08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74.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4921%。

  4.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注: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98名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等原因导致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变动后对应的职务标准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计算过程为6,142万股×50%-本期对应的职务变动后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3,003.5万股,即上述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低于50%;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具体以解禁时的实际股本数量为准,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2.上述公司变动前总股本以2023年6月30日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0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0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3,574.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申请办理本次股份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以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作者: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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